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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1〕2 号)、《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2〕4号)和浙江省相关文件精神,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202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在充分考虑考生以及考务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强化复试考核,规范招录程序,加强监督和服务,确保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全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各培养单位成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工作方案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细则,并负责本单位各专业复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药学、临床检验诊断学、护理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等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组长单位组织相应专业的复试工作。学院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学院第一责任人,需对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

  (二)校院两级需成立复试监督小组,对复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择优选拔,切实维护考试的安全性、公平性、科学性。

  (三)各培养单位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面试专家和分组名单、负责监督的人员名单、参与复试过程的其他工作人员名单(各类名单属保密资料,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必须书面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备案后的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需公布在各单位网站上。

  (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复试工作。在学校、学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硕士研究生复试相关保障工作,并负责疫情防控物资的准备。

  (五)学校成立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确保复试过程安全、顺畅、稳定。

  (六)强化人性化关怀和个性化安排,及时公布招生复试录取信息,畅通考生联系咨询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对考生的咨询服务能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考生问题。

  三、复试基本要求

  (一)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考生上线情况,确定专业复试分数线。

  (二)考生须达到我校相关专业的复试分数线,且遵循同一学科专业(以招生专业代码为准)初试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的原则,其中100202儿科学按儿内和儿外方向分别排序,100207影像医学与核医学按放射影像学和超声医学分别排序,100210外科学按骨科学和不区分研究方向分别排序,100218急诊医学按急诊医学和重症医学分别排序,101000医学技术按检验技术(含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医学信息技术)、影像技术和眼视光学分别排序。

  (三)按不低于1:1.2的比例组织差额复试。一志愿上线生大于或等于培养单位专业计划数150%的专业不再进行调剂。一志愿上线生未达到复试比例的专业,组织现有上线考生进行第一批复试后,根据第一批复试录取缺额再进行调剂。调剂比例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历年复试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原则上比例应在1:1.5至1:5之间。复试人数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成绩要求在国家线的基础上,总分降30分、单科降10分。

  四、复试安排

  (一)复试时间:拟定为3月下旬开始,4月底前全部完成。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请考生关注官网和各院系的通知。

  (二)复试方式:采用网络远程复试。具体操作说明另行通知。

  (三)分批次进行复试。复试名单将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

  (四)复试内容

  复试是对考生的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的全面考查。根据教育部要求,采取“一平台”“双机位”“两识别”“三随机”“四比对”等方式保障考试的公平性。

  复试包括个人陈述和综合面试两部分。

  1. 个人陈述(口头陈述或PPT汇报):采用开放式主题。各专业主题、类型、形式由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小组自行确定并提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2. 综合面试:采用即时问答形式,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创新潜质、思想道德品质等综合素养。内容包括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专业素质考核、综合素质考察等。由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随机组成面试小组,全程录音录像。

  五、资格审查与思想品德考核

  复试前对考生的初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大学期间成绩单、学籍学历证明等材料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有弄虚作假、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考生,不予录取或取消入学资格,已入学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

  思想品德考核是复试的必要环节,不作量化计入复试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录取成绩计算

  按照初试成绩占比60%和复试成绩占比40%的方式加权成总成绩,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总分÷5)×60% +复试成绩×40%。

  各培养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七、复试结果与拟录取名单确定

  参加复试的考生按专业、领域或方向总成绩(取小数点后两位)排名进行录取。若拟录取考生自愿放弃录取资格或因招生计划动态调整等原因增加招生指标,则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补录取,补录取考生如已接受其他招生单位录取的,不予录取。录取者复试成绩和总成绩均须合格(≥60分)。未完整参加复试全部环节的,不予录取。

  (一)同一学位类型同一专业或方向按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至该专业(方向)招生限额。

  (二)如招生计划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录取初试总分高者;如初试总分也相同,录取初试英语成绩高者。

  (三)同一批次复试的拟录取考生如放弃拟录取资格,按总成绩进行顺位递补,若递补者存在总成绩相同的情况,按上述条款(二)执行。递补者需满足复试成绩要求。同一批次拟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进行顺位递补。

  (四)确定导师:实行研究生导师与考生双向选择制。各学院制定导师与考生双向选择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八、调剂

  (一)所有调剂考生的接收工作(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和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均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教育部调剂系统)进行。调剂系统每次开放时间须不低于 12 个小时,志愿锁定时长为36小时。

  (二)调剂系统开放时间截止后,统一查看考生调剂志愿。对申请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考生,按考生初试总分择优遴选进入复试名单;初试科目不同的情况下,根据学科需要结合考生初试科目、初试成绩、专业背景等择优选择。

  (三)符合国家和学校调剂要求的考生可报名调剂,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报名情况进行择优调剂。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1. 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详见学校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报考条件和专业目录备注要求。

  2. 初试成绩达到学校202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线。

  3. 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上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4. 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考试科目中无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或学校自命题西医综合的,不得调剂含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或西医综合考试科目的临床医学专业。考试科目中无英语(一)的考生,不得调剂含英语(一)考试科目的专业。含数学一(或数学二)的专业要求调剂考生考试科目包含数学。

  5. 各培养单位复试调剂工作细则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调剂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育部调剂系统确认复试通知,否则将取消调剂复试资格;复试结束后,拟录取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确认通过教育部调剂系统发送的拟录取通知,否则将取消拟录取资格。

  九、招生体检和复查

  各专业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相关要求执行。新生入学报到后,须在学校进行统一体检。如体检结果不符合入学标准,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在入学后3个月内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信息公开与监督

  (一)规范复试流程。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安全性、公平性、科学性的原则组织复试,规范面试流程,签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责任承诺书》。

  (二)深化信息公开。招生计划、复试办法、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等材料按规定在相关网页上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统一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执行回避政策。做好导师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和工作纪律培训。复试工作人员如有家人或亲属报考本学科(专业),须执行回避政策,不得参加复试工作。

  (四)研究生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复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复试录取工作投诉、申诉和监督联系方式: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577-86689753,电子信箱recruition@wmu.edu.cn;学校纪检监察室,电话0577-86699361,电子信箱jw@wmu.edu.cn。

  (五)本方案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由研究生院进行解释。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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